查看原文
其他

​亿万富姐狱中求离婚,却因没钱交诉讼费撤诉?

陈晖律师 陈晖律师 LawyerFye 2023-08-27

点击上方 陈晖律师 LawyerFye 关注我们


当代女青年们的梦想是什么?
曾经的吴英给了很多人一个答案:
成为富婆。


吴英过山坡般的经历是一段传奇。1981年出生的她,从技校中途辍学后在当地一家美容店当学徒。2005年开始,她与丈夫一起在经营理发休闲屋、美容美体中心等。听起来明明是“洗头小妹平平无奇的一生”,可吴英是怎么变成盛极一时的神话的?


2006年,时年25岁的吴英,竟毫无征兆地以36亿身家蹿至“胡润百富榜”第68位、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仅位居杨澜之后。期货投资?军阀后裔?涉嫌洗钱?她的财富密码是个谜团,引发了热火朝天的猜测。“亿万富姐”吴英创造“一夜暴富”神话的故事,就此引起了海内外关注。


令众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位女富豪从暴富传奇到身陷囹圄,只用了短短10个月。

2007年3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原来,所谓的十亿身家都是“借”来的。三个月内,她购下100多间商铺、创建8家实业公司,成立本色集团并自任董事长,还高调炫耀跑车、珠宝、别墅。她找别人借100万,承诺三个月以后还200万,很快便陷入了资金危机。


2009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

吴英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7月,吴英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2018年3月,吴英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虽然“亿万富姐”吴英至今还在监狱服刑,但她最近向法院提交的一纸离婚诉讼,再次引发了社会关注。

在吴英手写的起诉状中,她详细解释了离婚理由:“丈夫周某和别的女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2012年11月份,两人生了一个儿子刚好满月……”吴英提出,周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两人根本无法和好,双方的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他先跑?

周某在接受采访时称,“她在里面多少年了,我在外面我也要生活。对不对?”


吴英与周某某2001年相识并恋爱,2002年6月登记结婚,周某曾在本色公司担任副董事长一职。

据周某回忆,他们的离婚路途一波三折——最早是吴英提出的离婚,因为一审法院判了死刑,但当时他并没有按照吴英的意思去办。“当时我想,既然判的死刑,这个时候我提离婚太不人道了。”后来,吴英被改判死缓。“死缓出来最起码也要几十年了,我也要为我以后的生活着想,我就提出了离婚。结果她不同意,法院就叫我撤诉。因为财产的问题,当时是根本不可能搞清楚的,到现在为止都是一笔糊涂账。”


然而,还轮不到两位冤家庭上相见,吴英的起诉就“失败”了。

原来,“富婆”吴英面临着无力缴纳近300万元诉讼费用的问题。

在本次诉讼中,法院对应吴英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59794万元,要求吴英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98.9万元,否则将按撤诉处理。

吴英的代理律师吕海波向东阳市法院申请了吴英免交离婚案受理费。其理由是:吴英因集资诈骗案被判没收人个全部财产;吴英因失去人身自由至今已15年,且还在继续接受劳动改造,长期以来没有经济来源;吴英的第二项诉求的是双方分担近六亿元债务,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吴英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然而,法院目前已经驳回了免交的请求。

目前,吴英的代理律师已再次申请免交诉讼费,等待法院的进一步回复。


那么问题来了,富婆吴英的离婚故事里,有哪些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呢?


01吴英的丈夫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毛主席曾说要“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这话用在婚姻上也是真理。如果真如吴英所说,其丈夫周某在未与自己离婚的情况下就与别人同居生子,那么迎接他的制裁可能会有:


01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周某明明有配偶,却与他人实质上形成了婚姻关系,还生育了子女,已涉嫌重婚罪,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02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周某重婚及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侵犯了吴英基于配偶享有的身份权利,属于1091条的过错情形,在离婚时,吴英作为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获得倾斜(虽然俩人估计只有负债了)。

02

吴英的5.9亿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1064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合意之债、日常家事代理之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之债。

本案中,吴英的债务数额庞杂,来源各异,但大部分情况是以公司经营为由向公众吸取的借款。根据吴英所述,其丈夫周某也是公司的副董事,参与了公司的生产经营。这么一来,这些债务很有可能会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3

不交三百万诉讼费就不能离婚了吗?



本案中,引起争议的另外一个焦点是“富婆”都交不起的300万巨额诉讼费。诉讼费为什么如此高昂?法院驳回吴英的申请是否恰当?不交诉讼费就不能起诉离婚了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诉讼费的数额是严格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出来的,《规定》表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也就是说,300万的诉讼费是于法有据的。


其次,法院驳回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是否合理?这就众说纷纭了。

从正方观点来看,法院严格要求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并无不当。诉讼费本身就是纠纷进入法院的一道门槛,让一些能自行解决的纠纷不进入司法程序,以达到减少诉累的目的。

且不同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的民事案件属私人纠纷,国家用公权力解决私人恩怨总不能是义务劳动吧?此外,诉讼按照标的额进行比例收费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标的额越大的案件往往案情更复杂,会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

从反方观点来看,保障诉权是公正司法的第一步,因为没钱就不让打官司显得法院有些无情。本案中的吴英不是不想交诉讼费,是真拿不出那么多诉讼费,原因也明摆着:被没收了财产,又一直在牢里,哪来的收入呢?退而求其次,就算不能免交,少交点行不行?晚点交行不行?直接驳回申请按撤诉处理会不会略微“狠”了一点。

不过,与其说是“狠”,不如说是立法存在缺陷。上文提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2007年颁布的,虽然它列举了司法救助的情形,规定当事人如果“确有困难”可以准予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但是如本案所见,“确有困难”的标准过于抽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极有可能被不合理地行使。且如果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的决定和理由不服,并没有有效的途径提出异议,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措施。

无权利则无救济,司法救助制度的设计在于修正诉讼费用制度下贫困当事人所遭受的实质不平等,而救济途径的缺失则会导致该制度的虚设,进而使交纳诉讼费用成为贫困当事人享受国家司法救济的根本阻碍。


吴英从一代富婆
到交不起诉讼费的阶下囚着实令人唏嘘,
但“交不起钱就不让离婚”的立
法和司法现状也引人深思。

该判的刑罚要判,该给的权利要给。
为确保当事人行使诉权,
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诉讼费用制度应适时提上议程、与时俱进,
以早日破解“诉讼难”和“诉讼贵”的难题。



主编 | 陈晖

文字 | 张东妮

设计 | 汤冬梅


- END -




往期精选

_

_

爱不会淡,人不会散,一起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